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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号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处置发〔2017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7721日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认真贯彻《关于开展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苏处置发〔201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防止非法集资风险向实体经济传导以良好社会环境迎接十九大,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强化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达到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风险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的效果,守住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落实防范处置非法集资风险属地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强化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督导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协助各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惩处犯罪。各地应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分类施策、积极稳妥。对整治发现的风险点,要根据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综合研判,既要评估非法集资风险,也要评估处置风险的风险,讲究策略方法,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抓住重点、依法处置。

  (三)打早化小、即排即处。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坚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落实监管管理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两法衔接、依法处置。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据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权限,由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三、整治重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线下、线上及线上线下同时运作的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第三方理财等,以及票据中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融资性担保等组织。尤其要关注总部在省外、在省内大量设立营业场所,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大肆宣传理财产品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三)地方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交易场所、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

  (四)传统高发领域。涉农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股权投资、产权经济、电子商务、科技开发、房地产等各类组织。

  (五)近期高发行为。以“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创新销售模式”“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医院”“旅游度假”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内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分工如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市金融办(处置办):承担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制订工作方案,总结各地各部门工作成果;负责排查整治小贷公司、交易场所、农民资金互助社等;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市级媒体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

  市公安局:负责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等情况的查处;负责配合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风险普查;

  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依法加快非法集资案件的起诉、审理及司法审结。

  市工商局:负责对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财富、金融、理财、借贷撮合、投(融)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暂停注册登记,特殊情况,实施联合会商机制,从严管控变更等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查处,对违规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处罚等;负责配合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排查整治“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

  市商务局:负责排查整治典当、融资租赁;

  市经信委:负责排查整治融资担保公司;负责配合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排查整治“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负责排查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负责牵头排查整治“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

  镇江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会同市金融办牵头排查整治P2P机构;负责配合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排查整治“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

  市住建局:负责排查整治房地产企业、房产中介机构;

  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负责排查整治属农委管理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市民政局负责排查整治社会养老机构;市教育局负责排查整治依法注册登记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市城管局:负责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的传单、小广告等;

  市保险协会:负责排查整治互联网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五、工作步骤和阶段安排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2017年7月20日前)

  各辖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从公安、金融、工商、法院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工作组,具体开展整治工作。完善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受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职责部门及电话。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迅速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17年7月21日至8月20日)

  各辖市(区)要在前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围绕本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开展二次排查,要求被调查企业如实告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模式、交易规模、客户数量、对外宣称的产品收益率、经营状况等。同时,调查广告发布形式及发布平台,并通过调查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方式进行核实。各辖市(区)要根据排查、群众举报、银行反馈、法院执行等相关情况,建立信息档案,确定涉嫌非法集资机构、企业名单和重点打击对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名单、案件线索以及建议重点查处名单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转送各辖市(区)政府。

    (三)综合整治,重点打击(2017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

  1. 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全面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排查或移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地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从快开展处置工作;各地宣传、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 对重点打击对象要“一企一策”,分类整治,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事态。

    (四)总结经验,长效管理(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认真总结经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梳理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处置办;市处置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打击处置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季度定期排查、风险评估、依法处置以及正面宣传引导的长效工作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机制,制定各项监管细则,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早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强化行业指导。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认领排查重点中提到的各类机构,组织本部门本条线对所主管、监管的行为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所监管对象或业务名义从事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系统内指导协调,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既管机构也管业务、既管合法也管非法,堵塞风险漏洞,做好风险分类化解处置工作。

  (三)处置化解风险。各地处置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态度坚决、方法得当、步骤稳妥、措施管用。对于风险积聚的重点行业、区域,要强化监测预警和挂牌督办。要重点盯住涉众多、规模大、影响广的个案风险点,预判风险发展趋势,制定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工作架构、人财物管控、舆情监测、舆论引导、社会稳定等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四)注重跨区合作。对于跨区域经营的风险点,分支机构经营地政府应直接向其总部注册地政府提示风险,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不留风险排查空白。总部所在地政府要切实承担风险处置牵头责任,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要切实承担协办责任。

  (五)从严落实维稳。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非法集资风险处置与维稳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信息研判和风险评估,坚决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

  (六)按时总结报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结果、处置措施、工作成效、意见建议等情况,对排查整治结果进行量化统计,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至市处置办。排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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